近日中电联节能环保分会印发了《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脱硫、脱硝生产指标绩效对标管理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脱硫、脱硝生产指标绩效对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3年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明确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再次明确提出“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社会力量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5〕3191号),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上升到了新的高度,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有了根本遵循。2007年-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环境保护部在电力行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截至2016年底,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运行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机组容量超过1.08亿千瓦,脱硝特许经营机组容量超过0.76亿千瓦。
为进一步提高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脱硫、脱硝装置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技术成熟度,支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积极开展脱硫、脱硝生产指标绩效对标工作,我会组织会员单位研究起草了《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脱硫、脱硝生产指标绩效对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